失信被执行人 |
周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忠霖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利息7500元。驳回原告何忠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周益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