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雷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会兰补偿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雷晓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