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飞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2民初2788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飞龙退还原告曹国明装修款54 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飞龙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许飞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许飞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