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7********6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7民初725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肖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肖成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肖成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