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窦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57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窦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峰借款本金42 600元;二、由被告窦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峰借款利息34 080元,后期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17元,由被告窦华平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