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01********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3民初57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窦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峰借款本金42 600元;二、由被告窦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峰借款利息34 080元,后期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17元,由被告窦华平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