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仁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7********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7民初743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李仁志归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20 532.07元。(暂计2017年8月20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标的款汇入下列账号,收款人:蓝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账号1910021129200007302,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二、驳回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181元,依法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李仁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