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9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刑初327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智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 年4月4日止。)二、被告人欧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8月5 日起至2019 年3月4日止。)三、限被告人张智春、欧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敏经济损失489.6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智春、欧少龙违法所得4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