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刑初140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二、限被告人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田振林经济损失660元、被害人李七金经济损失460元、被害人李八金经济损失150元、被害人李友情经济损失192元、被害人田细毛经济损失1375元、被害人廖信武经济损失500元、被害人廖信忠经济损失440元和被害人周家泽经济损失12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