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耀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34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李耀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邹修礼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由李耀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