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松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1********5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506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金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李元牙借款本金300 000元;二、限被告李金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李元牙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92 000元,被告李金典已偿还60 000元,尚应履行132 000元,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清偿完毕止;三、被告黄兆清、邹迪兰、陈松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元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80元,保全费30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 310元,由被告李金典、黄兆清、邹迪兰、陈松坤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