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义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刑初337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义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二、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05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