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凌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5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刑初32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凌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毒资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毒品5.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