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4307********51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2民初5396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稻野寻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粟赤、周兰英、彭树华、潘雪辉共同偿还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45,300元并对代偿款12,345,300元按年利率24%向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二、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稻野寻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粟赤、周兰英、彭树华、潘雪辉共同偿还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3,400元及滞纳金(以8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5,000,000元范围内对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稻野寻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粟赤、周兰英、彭树华、潘雪辉共同赔偿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必要支出5,000元;五、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稻野寻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粟赤、周兰英、彭树华、潘雪辉上列判项确定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72元,由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稻野寻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粟赤、周兰英、彭树华、潘雪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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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加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3070007260251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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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