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 000 000元、利息2 677 480元(利息算至2018年12月22日止,后期利息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华意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 271元,由被告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7431713616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