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3********4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04民初2500号 |
案号 |
(2020)陕0304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冯跃军、李青借原告魏小让4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万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10万元,直至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二、原告魏小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冯跃军、李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