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26********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117民初2406号 |
案号 |
(2020)陕0117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归还张金锋借款人民币200000 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支付张金锋借款利息 6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