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录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3********8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800号 |
案号 |
(2020)陕0323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800号,一、被告袁录昌、苗喜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401.52元(截止2018年9月12日),此后息随本清。 二、被告朱周魁、王芝娟、张洋、吴少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朱周魁、王芝娟、张洋、吴少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录昌、苗喜琴追偿。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袁录昌、苗喜琴负担5,3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