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7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1025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19)陕1025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世臻借款本金252,644.48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世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i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王世臻负担600元,被告王亿军负担3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