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前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5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1025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0)陕1025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前程于2019年2月1日前向原告华成林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34000元,如被告乐前程未按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原告华成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杨宗娥偿还借款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乐前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