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正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6********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28民初388号 |
案号 |
(2019)陕0728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琼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贷款本金390万元及2018年4月2日前利息69800.19元,共计3969800.19元; 二、具体归还办法及方式:以兰正学、张久平所有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锦秀春光小区1号楼111-112号门面房二间(面积192.16平方米,房产证号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20552号)、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北侧2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4.84平方米,房产证号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18520号)变卖款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具体变卖时间以变卖成功时为准),不足部分以兰正学所有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艺苑居住区别墅一套(建筑面积318.38平方米)变卖价款优先归还。如别墅变卖不成,由被告兰琼继续归还下余原告借款本息(利息按年利率7.6%执行),直至还清时为止,如贷款本息归还清结后可解除对别墅一套的抵押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