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日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4299号 |
案号 |
(2018)鄂1202执2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咸宁市日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吴龙风于2018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张新星本息合计187500元。(如公司厂房征收,则以实际征收时间为准。)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张新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1202执269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28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7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龙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05263026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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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市长江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