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2346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0699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其中,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为996853.8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第十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判决生效第十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河北省沙河市恒高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兴达面业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沙河市翔泰玻璃有限公司、李京革、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79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04执3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695854.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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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5609394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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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玻璃工业园区高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