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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家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4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粤0704执恢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确认欠原告朱德安、梁权奏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按每月18‰计算的利息为3780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8‰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定于从2016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间,每月的28日前还款3万元,从2017年1月起,每月的28日前还款6万元,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自愿同意承担原告朱德安、梁权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万元,定于2017年9月5日前支付。三、如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按第一、二项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朱德安、梁权奏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余下全部欠款。四、被告李德自愿同意以其持有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20%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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