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家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4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3563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1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与被告李家萍、廖标章的编号为10020159911698762《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家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57933.38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为93783.98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廖标章、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14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