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宁0181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新立于2016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003元;如逾期支付,被告王新立向原告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8800元;二、原告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被告王新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