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元民初字第1756号 |
案号 |
(2018)闽0403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和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2013年7月3日起计算,利率按月息0.7%计算),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应分别依如下期限、金额向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即自2013年7月起,前四个月每月30日前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应归还本金10万元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月的借款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本金20万元和以未还清的借款为基数计算至当月的借款资金占用费直至还清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为止。二、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魁个人对前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和因本案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0元,由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和魏茂魁负担,并于2013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7月18日前协助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就本案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办理设备抵押手续,因本案办理抵押而产生的抵押和评估费用由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及魏茂魁负担;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对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及魏茂魁违反前述一至四项约定,则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就本案全案借款200万元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及魏茂魁应以另外标准承担资金占用费(该借款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按未结清的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损失)以及原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茂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7395436795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元区富兴路305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