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0民初6200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原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王浩汤阴县汤河河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ppp项目奖金59.82万元。二、驳回原告(被告)王浩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原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王浩和被告(原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学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742832N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