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5民初1028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怀刚劳动关系。二、原告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梁怀刚经济补偿金11250元。三、原告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梁怀刚一个月工资4500元。四、原告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梁怀刚生活费1184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毓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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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洪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5096746869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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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