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文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8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曾文火、林桂玲应于2019年9月19日前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人民币36349.51元; 二、曾文火、林桂玲还应同时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垫付款未偿还部分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垫付款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曾文火、林桂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