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延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3民初1114号 |
案号 |
(2019)冀0503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根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金295万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89 604.76元;并以本金295万元为基础,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殷志磊、郝小芬、沙河市华成玻璃有限公司、范江喜、彭四英、刘小根、申延霞对被告沙河市根源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告申延琦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650元,减半收取计15 32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沙河市根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503执3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4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