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水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4********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4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0)闽0424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水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罗发华偿还借款55,800元及截止2020年2月22日的利息5,859元,合计61,659元;二、吴水琴还应向罗发华支付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5,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与第一判项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0.5元,由吴水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