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321民初5011号 |
案号 |
(2020)川1321执1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勇建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以35000元为基数 ,从2018 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金融机构 同期贷款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