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丽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783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近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贵琼、张自太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后的总利息应扣除被告陆近远已支付的4200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陆丽蓉对被告陆近远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依法变现的价款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