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336民初13号 |
案号 |
(2020)川3336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林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军劳务费256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