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少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2民初108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良借款人民币1 994 534元,并自2017年10月13日至履行完毕时止以借款总额按月息2%支付利息。二、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良保全费5 000元。 三、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邢台旭泽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刘永杰、张利芳、武卫兴、李雪叶、丁少磊、武卫欣、李宏亮、史燕波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马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200元,由被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3 200元;沙河市兴峰玻璃贸易有限公司、邢台旭泽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刘永杰、张利芳、武卫兴、李雪叶、丁少磊、武卫欣、李宏亮、史燕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