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2141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18‰计算,2018年7月27日后的罚息,按月利率13.7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支付利息117.56元予以扣除)。三、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如果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设定的抵押物(详见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赵建学、刘丽辉、刘永杰、张利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1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邢台腾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89684678N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沙河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高铁东、经三路西(沙河市德盛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