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428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价款139.6万元,此款由三被告分期履行:于2019年3月15日前给付13万元;于2019年3月底前给付47万元;于2019年4月起至10月的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0万元;于2019年11月底前给付9.6万元。上述款项可以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为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001647136052502374。二、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依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83000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424元,合计83424元,抵算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相同金额的本案违约金。三、如果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按约如期足额给付上述第一项中的每一期款项,则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超过83424元的相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如果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未按约如期足额给付上述第一项中的每一期款项,则由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向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价款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该款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价款34.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该款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价款1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该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所计算的数额总和扣减相互抵销的83424元),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有权以139.6万元加上上述违约金为标的总额,扣减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已履行的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给付上述第二期47万元价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48.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在收到上述第三期至第十期的总价款79.6万元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9.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被告。若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开票义务,则被告重庆军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世明、廖加军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1614元,减半收取10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7元,由原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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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广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6763883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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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城东镇工业集中区(城东镇戚庄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