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567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4180元。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41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葛永根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的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54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9.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59.5元,由原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9.5元,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文体服务中心负担、葛永根负担2160(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907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永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99074712T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181号7幢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