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九天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20民初22760号 |
案号 |
(2018)沪0120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九天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铜陵市九天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联抗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铜陵市九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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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05016471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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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栖凤路36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