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昌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81民初365号 |
案号 |
(2020)鲁1481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昌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范书合借款本金33149元及利息27845.16元。二、被告康昌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范书合相应借款利息(以3314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息1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康昌文负担7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