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1370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621民初137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惠民支行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包括:本案中所欠贷款截止2019年3月12日尚欠原告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87482.57元;及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杨承寿对以上第一项中被告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杨承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25元,减半收取42662.5元,由被告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杨承寿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杨承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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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66930181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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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滨州惠民孙武街道办事处大朱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