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BA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32民初1622号 |
案号 |
(2020)鲁0832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忠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生活用品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1265.05元。二、被告济宁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鹏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丁忠海负担694元,被告陈鹏、济宁永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47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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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金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MA3DMHBA2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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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办陈楼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