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7205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2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869233.33元、律师费1万元。付款方式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底前,每月归还本金2.5万,2016年12月底前支付律师费1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底前,每月归还本金3万;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底前,每月归还本金10万;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底前,每月归还本金15万;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底前,每月归还本金18万,2021年9月底前归还剩余本金229233.33元。2022年9月底前结清利息。就利息数额,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可于2021年9月5日前向原告申请减免,原告可依据被告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减免以及减免的数额,并于2021年9月25日前将最终审批结果告知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应按原告最终审批数额予以归还。二、被告浙江飞鸿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友联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陆题文、应彩贞、陆远、永康市神月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案件诉讼费2804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承担,款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由被告浙江飞鸿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友联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众诚玻璃有限公司、陆题文、应彩贞、陆远、永康市神月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有任一期未按约全额履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可就剩余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各项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为618141.41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不再予以减免。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