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2322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24560元。二、被告周剑、杨慧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被告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2314644669A |
登记机关 |
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环城南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