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三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获民金初字第66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昊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9月3日起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至判决确定的指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按月息9.9‰计算,并按此利率计算复利;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指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息14.85‰计算,并按此利率加收复利)。二、被告新乡市昊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律师费46833.62元。三、被告新乡市三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澳斯菲德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少文、职奇峰对被告新乡市昊旺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冯腾飞、王立新、职朝峰、冯少杰、张洪正、鲁宝奇、张晓军对被告新乡市昊旺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冯腾飞、河南省澳斯菲德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立新、新乡市三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职朝峰、职奇峰、冯少文、冯少杰、张洪正、鲁宝奇、张晓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昊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培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675395581A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冯庄镇职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