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海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4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4民初49号 |
案号 |
(2018)赣0104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海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凤国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6848.1元;二、被告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海生上述应支付给原告张凤国的赔偿款7684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凤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海生承担2077元。原告张凤国自行承担89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海生承担1400元,原告张凤国自行承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