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迎宾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563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沈阳迎宾馆尚欠原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123389.44元;二、被告沈阳迎宾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123389.44元;三、被告沈阳迎宾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123389.44元,则被告沈阳迎宾需给付原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兴,计算标准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本金之日止;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22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1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迎宾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庆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