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26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0)鲁0826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张楼镇陶官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二、被告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张楼镇陶官屯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1389164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张楼镇陶官屯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姜高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2.48元,减半收取8651.24元,由被告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高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370826590344144J |
登记机关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微山县张楼乡陶官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