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富春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月利率9.18‰、逾期月利率13.77‰计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已经支付的利息217890.82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二、被告沙河市金仓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沙河市富春玻璃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46元,由被告沙河市富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82执7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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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现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745407163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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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温泉街南侧汇通城市花园枫林阁702#51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