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龙晖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136号 |
案号 |
(2017)粤1973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庄娘勇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45456.2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45456.26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月的标准计算);2、被申请执行人庄娘勇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2000元及为申请保全而投保支出的保险费11040元;3、被申请执行人庄燕星及惠州市龙晖玻璃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179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68元,由申请人负责2598元,三被申请执行人共同负担200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8-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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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庄燕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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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石湾镇黄西工业区 |